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黃筱晴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7號原   告 黃筱晴 被   告 大有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4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14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5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李宗瀚,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家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