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 原告
- 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堡傑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保傑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108
年9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廖保傑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起訴
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惟廖保傑於本件起訴時已非
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甚明。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
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