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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原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告
陳品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許傳福之「住臺中市○○區○○○道○段0000巷00○0號10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0樓之1」。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倒數第2行,其中關於「勝部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勝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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