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53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3號

原告
林雍善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告
彭根泰
被告
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2月2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日非法院上班日,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