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51號
- 原告
- 林葉蓮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宏律師
- 被告
- 彭彬漢
林麗芳即大家樂農產品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7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