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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原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告
王寶慶
被告
康育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復經兩造當庭表示不會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抗告。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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