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上 訴 人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慶、康育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7萬9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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