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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62號

原告
星沛科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峻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被告
成利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杉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5年2月1日簽訂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中龍鋼鐵安居中心新建工程─消防管路及設備安裝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含稅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元,兩造嗣就系爭工程再追加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工程及如附表編號9所示會勘查驗工作。原告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並依約檢附詳細進度表及相關單據向被告請款,然被告拒絕給付追加工程款118萬6500元、會勘費用14萬7000元、系爭工程驗收完成款55萬6500元,總計189萬元未給付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5條約定及民法第233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9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原告報價單、被告請款單、統一發票2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承攬之系爭工程,既已完成,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給付原告承攬報酬。

(三)故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53頁送達證書)翌日即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依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雖未聲請宣告免假執行,惟因其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且亦未提出任何陳述之答辯,為兼顧其權益,本院依職權宣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規    格    內    容         │
├──┼─────────────────┤
│ 1  │B3.B2.B1-拆除+配置               │
├──┼─────────────────┤
│ 2  │一齊開放閥拆除+配置              │
├──┼─────────────────┤
│ 3  │手動啟動裝置.二次側測試閥拆除配置 │
├──┼─────────────────┤
│ 4  │機械接頭、五金另件油漆            │
├──┼─────────────────┤
│ 5  │高空作業車                        │
├──┼─────────────────┤
│ 6  │管路放水、送水、送壓測試          │
├──┼─────────────────┤
│ 7  │幹管路徑修改                      │
├──┼─────────────────┤
│ 8  │1F增設消防栓含配管                │
├──┼─────────────────┤
│ 9  │消防會勘查驗                      │
│    ├─────────────────┤
│    │範  圍:                          │
│    ├─────────────────┤
│    │⑴勘前督導缺失、測試、拍照        │
│    ├─────────────────┤
│    │⑵會勘資料彙整                    │
│    ├─────────────────┤
│    │⑶會勘文件製作成冊                │
│    ├─────────────────┤
│    │⑷查驗取得核准                    │
│    ├─────────────────┤
│    │不含以下項目:                    │
│    ├─────────────────┤
│    │⑴電機、結構技師簽證              │
│    ├─────────────────┤
│    │⑵修改竣工圖、出圖                │
│    ├─────────────────┤
│    │⑶發電機單線圖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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