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具狀表示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