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月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啓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438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3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