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書晟
- 法定代理人
- 蔡素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智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3488-106273 、3488-106273A、3488-106273B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湯村有限公司、康智欽對於民國109 年
5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
命上訴人湯村有限公司、康智欽應連帶給付3488-106273 、3488
-106273A、3488-106273B各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50,000
元、50,000元,則上訴人湯村有限公司、康智欽就本院第一審判
決命連帶給付部分,既均提起上訴,應由上訴人共同補繳該部分
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
(計算式:300,000 +50,000+50,000=400,000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