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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63號

原告
玲瓏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瑾
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被告
永揚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月英
訴訟代理人
陳冠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兩造間付款單據,就此部分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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