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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請求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廖純卿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請求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

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

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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