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林筱涵
- 當事人魏國勝、木目設計有限公司、謝昀泰、陳穆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48號原 告 魏國勝 被 告 木目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昀泰 被 告 陳穆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報酬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7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986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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