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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林宗成

  • 當事人
    宋讃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3號上 訴 人 宋讃恒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3793號給付仲介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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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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