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80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媚
- 被告
- 台將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利
- 被告
- 鄭貴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貳萬壹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台將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將公司)由
被告陳勝利、鄭貴月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3 年12
月23日、108 年5 月22日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並分
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本金欄所示
之金額,約定之利息並如附表所示,且約定被告如不依約清
償本金,除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 成,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
率之2 成計付違約金。然被告台將公司自108 年9 月3 日起
即未依約給付利息,並自108 年9 月27日起停止營業,原告
因而於108 年10月14日寄發催告通知函予被告,被告迄今仍
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 、2 項之約定,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另原告行使抵銷權,抵銷被告台將公司存款新臺
幣(下同)5 萬390 元,沖償本金5 萬826 元及108 年9 月
23日至同年月30日之7 天利息104 元後,被告應清償如附表
未還本金欄所示之本金,並加計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
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未還本金欄
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台將公司、陳勝利、鄭貴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
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
約金;又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
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
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74
0 條、第748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
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
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台將公司向其借得如附表借款
本金欄所示之款項,利息計算並如附表所示,嗣於108 年9
月3 日因台將公司未依約給付利息,並自108 年9 月27日起
停止營業,原告因而於108 年10月14日寄發催告通知函予被
告,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仍欠有本金
402 萬13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
表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催告通知函及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存款抵銷通知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台將公司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再查:被告陳勝利、鄭
貴月為被告台將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有前開週
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可證,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與被告台將
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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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時間 │借款本金│未還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 違約金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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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12月23日 │300萬元 │11萬1363│自108年9月30日│百分之3.3 │自108年10月24日起 │
│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 │ │ │ │6月以內者,按左列 │
│ │ │ │ │ │ │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 │ │ │ │ │ │違約金,逾期超過6 │
│ │ │ │ │ │ │個月部分,按左列利│
│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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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9月3日 │391萬元 │391萬元 │自108年9月3日 │百分之3.22│自108年10月4日起至│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 │ │ │ │月以內者,按左列利│
│ │ │ │ │ │ │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逾期超過6個 │
│ │ │ │ │ │ │月部分,按左列利率│
│ │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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