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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王金洲

上訴人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61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73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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