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61號
- 上訴人
- 晉霖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61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73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86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8年度訴字第3861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73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33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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