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 原告
- 陳貞汝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美娟律師
- 被告
-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經囑警查訪結果,被告目前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經以電話聯絡被告,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請依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送達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惟本院前依原告陳報,已將起訴狀繕本及109年3月5日期日通知依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址送達被告,由寗覲美容養生館人員戴涵育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卷第71頁),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等語,是否屬實,應有可疑。惟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書狀就本件原告起訴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訴狀及書證應附繕本由本院送達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