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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8號

原告
陳貞汝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田美娟律師
被告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本件經囑警查訪結果,被告目前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經以電話聯絡被告,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請依臺中市○區○○路00號1 樓送達等語,有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惟本院前依原告陳報,已將起訴狀繕本及109年3月5日期日通知依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址送達被告,由寗覲美容養生館人員戴涵育簽收,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卷第71頁),被告稱其未收受本件訴狀,不知起訴內容等語,是否屬實,應有可疑。惟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本件有再行調查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書狀就本件原告起訴內容具狀表示意見(訴狀及書證應附繕本由本院送達原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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