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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9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99號

原告
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原告
楊聰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芳儀律師
被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並經兩造同意於該案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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