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

上訴人
蘇文吉
被上訴人
劉達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