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金選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智律師
- 上訴人
- 劉達銓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蘇媛熙(原名蘇庭儀)
- 被上訴人
- 蘇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年7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上移調字第24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