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
- 上訴人
- 蘇文吉
- 被上訴人
- 劉達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9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