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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4號

原告
中錸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紀孫瑋
被告
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建彰

○           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被告名稱「東昇高空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昇高空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公司名稱漏繕「車」1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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