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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9號

原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輝
被告
黃育慈即衣飾邦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200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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