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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撤銷詐害債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景泰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被告
蔡麗玉
被告
賴勇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詐害債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