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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陳幼麟

陳忠麟

蔡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陳幼麟、陳忠麟、蔡麗玉 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99,945元、102,077,370元、20,859,05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3,280元、1,362,024元、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