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幼麟
陳忠麟
蔡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陳幼麟、陳忠麟、蔡麗玉 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399,945元、102,077,370元、20,859,05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3,280元、1,362,024元、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