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8號
- 原告
-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景泰
- 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 被告
- 蔡麗玉
- 被告
- 賴勇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寶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1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