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 反訴原告
- 即本訴被告
- 廖德程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張榛樺
- 訴訟代理人
- 蕭哲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立昇不動產經紀行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