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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中止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69號

反訴原告
即本訴被告
廖德程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張榛樺
訴訟代理人
蕭哲夫
反訴被告
即本訴原告
立昇不動產經紀行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回復原狀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4月1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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