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2號
- 上 訴 人
- 祥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燕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1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