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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祥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91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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