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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利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反訴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第二審上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822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59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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