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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王奕勛

  • 當事人
    蔡秉翰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99號原   告 蔡秉翰 林奕汶 黃千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炬鈿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鉅田友善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易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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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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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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