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 原告
- 森意煙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煜
- 原告
- 呂軒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聖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施苡丞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菸酒管理法事件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依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被告誤認系爭香菸為訴外人劉鈺笙所有之私菸,並對其為沒入系爭香菸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乃屬違法,造成系爭香菸所有人即原告因此受有損害為據,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且劉鈺笙已就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42 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本件原告之請求係以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依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2 項但書、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本院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