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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9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呂麗玉蔡嘉裕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9號

原告
宜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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