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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楊忠城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告
黃明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52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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