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黃明鱗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敬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林
- 被告
-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政義
- 被告
-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武來
- 被告
-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雋佑
- 被告
-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忠廷
- 被告
-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振助
- 被告
-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易晉
- 被告
-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民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52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