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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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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張清洲楊忠城林婉昀
  •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官林、王政義、邱武來、蔡忠廷、石振助、李易晉、鍾民澔

  • 原告
    黃明鱗
  • 被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敬佰有限公司法人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鼎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人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鈦茂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黃明鱗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翊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敬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林 被   告 興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義 被   告 大柳丁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紅綻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白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晉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武來 被   告 鼎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紘綻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雋佑 被   告 承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智富盒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宣多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廷 被   告 花漾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振助 被   告 五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晉 被   告 鈦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民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2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5280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 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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