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原告
- 栢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民
- 訴訟代理人
- 張皓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珣律師
- 被告
- 臻達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娟
- 訴訟代理人
- 施竣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沈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被告新臺幣..」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