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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告
何云杏
被告
王建雄
被告
王建縉
被告
王建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王玟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訴訟程序未及完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7日上午8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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