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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原告
祭祀公業林燕龍
法定代理人
林立聖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被告
林錦良
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被告
台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
被告
省成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勳
被告
有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輝
被告
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被告
喬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續行訴訟。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本件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業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由張福裕改選為張宏志,依法應由張宏志為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因其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且原告亦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職權命被告詠東塗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宏志承受及續行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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