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 上訴人
- 林樂怡
- 送達代收人
- 梁英傑
- 被上訴人
- 林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9年3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