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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履行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清洲林宗成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添成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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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法定代理人
江宇恩
法定代理人
翁唯禎
法定代理人
吳昭明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江志成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又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趙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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