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添成
- 被上訴人
- 新捷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江趙月
- 法定代理人
- 江宇恩
- 法定代理人
- 翁唯禎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明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江志成
- 法定代理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又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趙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2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