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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廖欣儀

  • 當事人
    李宜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 請 人 李宜儒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4 號原告陳柏諺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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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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