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婉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榮裕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萬7275元【詳見民事聲明上訴狀中上訴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