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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李慧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富耕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葉青 同上
被上訴人
即被告全國大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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