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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給付委任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7號

原告
陳柏霖即陳振嘉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被告
劉淑芳
被告
劉家瑋
被告
劉淑婷
被告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霈茹即林玉飛
法定代理人
葉承豐即葉明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告
劉揚
法定代理人
游瑞鑫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複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委任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陳報鑑定系爭土地價格及增值稅之鑑定單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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