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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告
裕國豐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元偉
原告
衛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娟
原告
林寶貴
原告
蔡賜芳
原告
陳永煌
原告
謝益青
原告
劉春色
原告
鍾湘芳
原告
蔡庭瑜
原告
張珮璇
原告
林素華
原告
陳泰宏
原告
王筱萱
原告
楊永銘
原告
黃美慧
原告
劉冠妤
原告
林文章
原告
謝基鴻
原告
郭懷忠
原告
陳培勳
原告
林煒熏
原告
徐慶光
原告
張嘉珍
原告
陳志偉
原告
郭志瑛
原告
曾嘉慧
原告
王晨銘
原告
李金原
原告
李萱
原告
謝穎萱
原告
潘怡婷
原告
廖雪君
原告
魏治民
原告
趙千惠
原告
陶志偉
原告
林俊亨
原告
何嘉茹
原告
范元豪
原告
郭康琪
原告
蔡立文
原告
李芝瑩
原告
陳榮呈
原告
林建勳
原告
林昭慧
原告
張玉芬
原告
陳婉貞
原告
廖家頡
原告
李佳凌
原告
崔羽承
原告
林美華
原告
鄭琇云
原告
曾怡芳
原告
鄭翌貞
原告
廖淑君
原告
蘇金枝
原告
蔡明孝
原告
黃筱玲
原告
廖武恩
原告
陳靜怡
原告
劉秀媚
原告
陳珮軒
原告
林木發
原告
黃隆彥
原告
林丞崇
原告
蕭慶國
原告
余昭慶
原告
林秀容
原告
楊孟佳
原告
戴化南
原告
蔡如玲
原告
黃楷晴
原告
方珮琪
原告
陳立文
原告
吳立堅
原告
黃品強
原告
李佳玲
原告
黃珮瑜
原告
朱登強
原告
李惠炤
原告
王從政
原告
陳慧娟
原告
陳冠宏
原告
陳玉秋
原告
洪慶旭
原告
陳冠良
原告
林綵縈
原告
許信儀
原告
吳建興
原告
呂春鄉
原告
邱琬婷
原告
林銘哲
原告
林柔綺
原告
朱育呈
原告
徐秀滿
原告
鄭予涵
原告
張志遠
原告
石旻弘
原告
楊鳳琴
原告
王昭雯
原告
陳文忠
原告
楊晨嫈
原告
林立信
原告
陳惠娟
原告
何栢銓
原告
李淑敏
原告
陳淑涓
原告
蔡宗府
原告
蕭裕橋
原告
張維勳
原告
紀徑森
原告
劉惠郡
原告
楊冠翔
原告
陳美芳
原告
王經緯
原告
吳佳慶
原告
楊景驛
原告
洪妤暄
原告
黃嘉雯
原告
吳俊億
原告
徐晁偉
原告
陳心怡
原告
陳麗雅
原告
吳豐榮
原告
王榮瑝
原告
吳世盈
原告
江慧甄
原告
楊登崴
原告
朱佩貞
原告
楊翔予
原告
陳仰賢
原告
林慧甄
原告
蔡若薇
原告
林于仙
原告
徐薇如
原告
黃琳珍
原告
陳麗萍
原告
唐熾
原告
吳逢斌
原告
鄭邦勝
原告
吳鳳朱
原告
林秀珊
原告
紀宣榕
原告
王秀娟
原告
黃佳棻
原告
陳品碩
原告
石琮文
原告
關慧勤
原告
陳明麗
原告
張濰瀅
原告
劉家徹
原告
高佩琳
原告
陳兆威
原告
彭坤勇
原告
林麗足
原告
蔡志潔
原告
曹建興
原告
古善柔
原告
沈宗賢
原告
陳怡國
原告
劉宗晏
原告
陳秀娟
原告
吳承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淞傑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複代理人
原告陳秀娟之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告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育偉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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