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 原告
- 劉玉音
- 訴訟代理人
- 莊鴻文
- 被告
-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孝揚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均表達和解意願,請求再開辯論,為求紛爭圓滿解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因與前開部分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仍如期宣判,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