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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告
劉玉音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文
被告
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孝揚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陳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原告與被告台灣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均表達和解意願,請求再開辯論,為求紛爭圓滿解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至於原告對共同被告廣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部分,因與前開部分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仍如期宣判,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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