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1號
- 原告
- 湯麗鄉
- 被告
-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岱樺
- 被告
-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佳良、陳尚德、伍詠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