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1號

原告
湯麗鄉
被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岱樺
被告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佳良、陳尚德、伍詠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