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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原告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時櫻 詳卷
原告
鄭薇妤 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被告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銘健
被告
被告
林秉峰
被告
江建璋
被告
陳鵬宇
被告
白字豪
被告
廖宸緯
被告
楊志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被告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訴訟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835號、109年度偵字第2535號、2536、2537號詐欺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秉峰等人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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