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6號
- 上訴人
- 藍國安(兼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藍以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藍詩涵(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藍宇喬(李玉鈴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張時櫻
- 上訴人
- 鄭薇妤
- 被上訴人
- 富翊資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王世宬即王銘健
- 被上訴人
- 林秉峰
江建璋
陳鵬宇
白字豪
廖宸緯
楊志暉
潘識博(原名潘尚瑋)
王銘章
郭俊佑
郭虹俐
劉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年4
月16日本院108年度金字第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依上訴人係共同具狀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
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下,1.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美金92317.77元(被上訴人富翊公司及王世宬應給付之
本金合計為美金318036.67元〈160061.14+113412.75+19462.78+2
5100=318036.67元〉,該數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5月2
4日《送達回證見本院卷一275頁》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經換算後為美金92317.77元〉;2.上訴聲明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經濟目的相同,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負總額為美金318036
.67元本息,故僅計算其一即可。從而,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410354.44元(92317.77+318036.67=41
0354.44元),而本件原審起訴時核定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為1
:30.39(原審卷一253頁),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
新台幣12,470,671元(410354.44x30.39=00000000元,小數點以
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0,48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