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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請人
陳樵治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9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臺灣非常科技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107年12月30 │106,536元 │0945040 │ ││ │限公司黃昱鈞 │行 │日 │ │ │ │├──┼─────────┼─────────┼──────┼──────┼──────┼──┤│002 │臺灣凡夫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107年12月30 │14,324元 │0946758 │ ││ │司黃昱鈞 │行 │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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