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 聲請人
- 鴻昌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順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569 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昊佑精機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銀│108 年4 月30日│ 227,936元 │ZG8026074 │ ││ │限公司 │行沙鹿分行 │ │ │ │ │└──┴───────┴───────┴───────┴──────┴─────┴──┘